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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某某某某监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5-10-27 17:50: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某某某某监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和解
  2015年8月21日,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某某某某监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33369.00元(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陆拾玖圆整);2.被告赔偿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21日为止共113天的违约金¥188534.85元(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捌佰陆拾壹元零五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5年10月13日,本所接受某某某某监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隆万花女士、律师齐磊先生代理其与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5年10月15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隆万花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监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某某某某监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3日向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了租房押金33369元;二、被告某某某某监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前向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700元(其中违约金14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如被告某某某某监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逾期不向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三、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代理审判员吴边 书记员高影……
  2015年10月26日,某某某某监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