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刘某委托,请求裁决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获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19 11:30: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委托,请求裁决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获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5年7月8日,本所接受刘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刘一芳小姐代理其申请仲裁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5年7月13日,刘某向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5年8月26日,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刘一芳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5年9月16日,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44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0元(10000元月×2个月×2),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年27日工资20000元(10000元月×2个月)。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黄小浩 书记员姜丹……
2015年9月28日,刘某到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18和85717171.cn/wenshu.asp?id=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