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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毛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提成款

发布时间:2015-10-14 13:59: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毛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提成款
  2014年12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某某支付2013年2月工资1500元;二、被告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某某支付提成款54442元……审判员王佩珊 书记员廖广龙……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3178
  2014年12月26日,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00343号民事判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4年12月27日,本所接受毛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代理本案。
  2015年8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一、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毛某某45000元。如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按照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二、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终结,各自损失自行承担。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生效……审判长胡铭俊 审判员陈蔚红 代理审判员左菁 书记员胡婧琳……
  2015年9月5日,武汉市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毛某某45000元。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