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肖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仅判其罚金7000元
2014年6月2日,本所接受被监视居住的肖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何盛先生担任其辩护人。
2014年6月10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珞珈山派出所了解案情,与承办警察交换意见。
2014年8月11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
2014年8月14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阅卷,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
2015年8月17日,何盛先生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
2015年8月19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先生出庭。当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8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清)……代理审判员陈原 书记员蔡珍珠……当日,何盛先生签收上述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