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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朱某某委托,促使高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5-07-20 16:46: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朱某某委托,促使高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5年5月19日,本所接受朱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郭纪东先生、律师张瑞华女士代理其诉高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6月8日,朱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6月2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郭纪东先生、张瑞华女士出庭。
  2015年7月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郭纪东先生、张瑞华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一、朱某某与高某离婚;二、婚生女朱祈某由朱某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2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鉴于婚生女朱祈某目前读书、生活状况,朱某某随高某一起生活,朱某某每月给付女儿朱某某生活费2000元,其他学费、培优费及必要的突发性支出,朱某某、高某各承担一半;四、女儿朱祈某如果提出要和朱某某一起生活的要求,则女儿朱祈某则跟随朱某某一起生活,自女儿和朱某某一起生活之当月开始,高某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给付女儿朱祈某抚养费;五、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3号滨江怡畅园×-×-×××号建筑面积89.98平方米(合同备案号:阳0604048××)的房屋归高某所有,该房屋余下银行按揭贷款自2015年7月开始由高某负责偿还;六、夫妻共同存款2200000元(现保存于朱某某处),高某分得1000000元,朱某某分得1200000元,朱某某应于2015年7月17日前将上述款项1000000元给付高某;七、车牌号为鄂A1GR××的大众迈腾牌小客车归朱某某所有,该车下余银行贷款自2015年7月起由朱某某负责偿还;八、现存放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3号滨江怡畅园×-×-×××号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俱等日常用品归高某所有,朱某某的衣物等个人用品归朱某某所有,朱某某应于2015年7月18日前将其所有的上述物品从家中搬走……审判员姚旷 书记员卓玲……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