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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朱某委托,请求判令刘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09 11:37: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朱某委托,请求判令刘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1月12日,本所接受朱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张雪纯女士代理其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2月3日,朱某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3月6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张雪纯女士出庭。
  2015年3月13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张雪纯女士出庭。
  2015年4月1日,张雪纯女士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人民法庭提交《代理词》。
  2015年6月24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金地•雄楚1号一期商5、A2号楼栋A2某单元××号房屋的使用权由被告刘某享有,并由被告刘某负责清偿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三、由被告刘某支付给原告朱某财产分割款427319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审判员宋任忠 书记员赵佶英……
  2015年7月3日,朱某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6285717171.cn/wenshu.asp?id=3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