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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5-06-29 18:33: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其和解
  2015年5月5日,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5年5月15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律师张瑞华女士代理其与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年5月28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于小晓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5年6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李某某承担与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告李某某已实际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现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某退还人民币3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二、原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方彩明 书记员邬小丹……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