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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李某委托,促使王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5-06-18 12:38: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委托,促使王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5年3月10日,本所接受李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黄齐公先生代理其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3月16日,李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6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黄齐公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王某负责抚养,原告李某从2015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李某某生活费1200元、李某某的学费及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凭单据双方各承担一半,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李某对李某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两次,每次两天(周六8时接,周日18时送回),每年暑假李某某随原告李某生活20天、寒假随李某生活7天。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好领秀城×栋×单元×××室的房屋一套(及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归原告李某所有,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及利息由原告李某负责偿还,原告李某支付给被告王某该房屋的补偿款240000元,该款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120000元,余款12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房屋银行贷款及利息还清后,被告王某应配合原告李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王某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险合同号:4200134938173××)所享有的权利归被告王某所有;车牌号为鄂A0R4××的红色标致207小轿车一辆归被告王某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负担……审判员肖晓敏 书记员唐培森……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