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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徐某委托,促使张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5-06-11 16:17:4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徐某委托,促使张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5年4月1日,本所接受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4月13日,徐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5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张某某岁被告张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徐某从2015年4月1日期每月26日前支付婚生子张某某抚养费1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徐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子张某某两次,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自行协商;四、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碧桂园山湖间×幢×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归原告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徐某偿还;五、登记在原告徐某名下鄂AJ69××三菱牌小轿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所有,该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徐某偿还;六、各人名下公积金归各人所有;七、各人名下财产双方已分割完毕……审判员彭涛 书记员苏琳……
  2015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