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
发布时间:2015-03-30 11:36: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
2014年9月15日,本所接受王某之父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伊毅先生、律师殷符小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当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4年10月14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4年11月12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4年12月2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4年12月30日,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5年1月1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5年1月14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代理审判员马鑫 书记员杜高杰……
2015年1月15日,殷符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