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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段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千元

发布时间:2015-03-20 9:55: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段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千元
  2014年5月9日,本所接受段某某之妻陈某委托,指派律师隆万花女士、律师江秀琴小姐担任段某某的辩护人。
  2014年5月13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段某某。当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新华派出所了解段某某涉嫌罪名等情况。
  2014年5月27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段某某。
  2014年6月24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4年6月27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段某某。
  2014年7月29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4年7月30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段某某。
  2014年9月23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段某某。
  2014年10月27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段某某。
  2014年11月28日,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段某某。
  2014年12月1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隆万花女士、江秀琴小姐出庭。
  2015年2月1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1157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伪装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一本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审判长凃孝萍 人民陪审员陈桂荣 人民陪审员杨玉珍 书记员刘鹞……
  2015年2月17日,隆万花女士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