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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赵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12 15:10: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赵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9月29日,本所接受赵某某之弟赵某权委托,指派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江秀琴小姐担任赵某某的辩护人。
  2014年9月30日,吕群山先生、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赵某某。
  2014年10月10日,吕群山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赵某某。
  2014年11月6日,吕群山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赵某某。
  2014年11月26日,吕群山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赵某某。
  2014年12月8日,吕群山先生、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4年12月12日,吕群山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赵某某。
  2015年1月4日,吕群山先生、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阅卷。当日,吕群山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赵某某。
  2015年1月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吕群山先生、江秀琴小姐出庭。
  2015年1月2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审判长凃孝萍 人民陪审员涂金山 人民陪审员罗文玲 书记员刘鹞……
  2015年1月24日,江秀琴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