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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鲍某某、鲍某委托,请求认定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鲍某某、鲍某为李某某监护人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18 8:11:2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鲍某某、鲍某委托,请求认定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鲍某某、鲍某为李某某监护人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7月17日,本所接受鲍某某、鲍某委托,指派律师伊毅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代理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2014年7月22日,李某某的家庭成员达成《监护协议》。
  2014年7月25日,鲍某某、鲍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鲍某某、鲍某为李某某监护人。
  2014年8月22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武精医鉴字201408284号《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诊断:老年性痴呆 结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人:刘小林(主任医师) 王锐(主任医师) 唐玉冰(主治医师)……
  2014年9月2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伊毅先生、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4年10月1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民特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鲍某某、鲍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审判员魏晓伟 书记员何仕伟……
  2014年10月28日,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