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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于某委托,请求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13 7:59: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于某委托,请求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5月8日,徐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某,其诉讼请求为:撤销徐某与于某2013年12月3日在洪山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婚前财产确认,婚后财产重新分割。
  2014年6月10日,本所接受于某委托,指派律师伊毅先生、律师殷符小姐代理其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4年6月24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伊毅先生、殷符小姐出庭。
  2014年8月1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庞峰 书记员胡呈慧……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