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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4-11-12 15:03:2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4年8月26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8月28日,李某某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10月24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10月27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儿子徐某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随其生活,被告徐某每月向原告支付不少于300元的子女抚养费至儿子徐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审判员陈红艳 书记员戢祥云……当日,双方当事人到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