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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唐某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4-10-17 9:30: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唐某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
  2014年5月15日,刘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唐某某、武汉市洪山区汽车起重站奓山分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18497.43元;二、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精神抚慰金)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内向原告方直接赔付保险金;三、判令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汽车起重站奓山分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2014年5月16日,本所接受唐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郭纪东先生代理其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4年6月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4年8月9日,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郭纪东先生出庭,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9月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保险金合计人民币618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48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三、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童库生 书记员李金文……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