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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4-09-23 8:19: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4年3月24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赵欣先生代理其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4月25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5月2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雪纯小姐、赵欣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7月14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098号《民事调解书》:……一、张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智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从2014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29号中侨官邸×栋×层××室住房一套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予张某某补偿费600000元;四、张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郭巍 书记员姚忠全……
  2014年8月26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