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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牟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14-09-18 16:42: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牟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
  2014年4月29日,牟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4年5月4日,本所接受牟某某之夫官某委托,指派律师于小晓女士、律师何盛先生担任牟某某的辩护人。
  2014年5月6日,于小晓女士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牟某某。
  2014年5月12日,于小晓女士、何盛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牟某某。
  2014年7月18日,于小晓女士、何盛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牟某某。
  2014年9月4日,于小晓女士、何盛先生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阅卷。当日,于小晓女士、何盛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牟某某。
  2014年9月9日,于小晓女士、何盛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牟某某。
  2014年9月1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于小晓女士、何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4年9月1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东西湖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审判员张柏莲 书记员宋晨琳……
  2014年9月16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