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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房某某委托,促使计某某与其诉前离婚

发布时间:2014-09-16 12:23: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房某某委托,促使计某某与其诉前离婚
  2014年7月31日,本所接受房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江秀琴小姐代理其诉计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8月10日,孙志军先生与计某某协商离婚事宜。
  2014年8月13日,孙志军先生与计某某协商离婚事宜。
  2014年8月18日,房某某与计某某到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