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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请求判令胡启某偿还借款、胡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27 13:04: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请求判令胡启某偿还借款、胡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3年9月24日,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方璨先生代理其诉胡启某、胡香某香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27日,王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5月2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方璨先生出庭。
  2014年6月1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方璨先生出庭。
  2014年7月1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165000元;二、被告胡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具体为:以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被告胡香某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宋艳丽 书记员吴文兵……
  2014年7月21日,方璨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