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高某某委托,促使偃师市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8-14 10:06: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高某某委托,促使偃师市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12月3日,本所接受高某某之妹高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担任高某某的辩护人。
2013年12月4日,张科科先生到偃师市人民法院阅卷。
2014年6月5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科科先生出庭。
2014年6月25日,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偃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审判长鲍红霞 审判员董会民 审判员张菊环 代理书记员滑艳歌……
2014年7月20日,张科科先生收到偃师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