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方某委托,请求准予季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06 10:49: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方某委托,请求准予季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4月16日,本所接受方某委托,指派律师赵欣先生代理其诉季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4月21日,方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5月1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赵欣先生出庭。
2014年5月26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钢琴一台,归被告季某某所有……审判员蔡丽红 书记员许加强……
2014年5月28日,赵欣先生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