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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请求判令高某某退还转让费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01 11:24: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请求判令高某某退还转让费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9月12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赵欣先生代理其诉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9月21日,李某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11月2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赵欣先生出庭。
  2013年12月3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某某退还原告李某某转让款10703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郑萍 审判员张俊华 审判员陈红 书记员胡晶晶……
  2014年1月8日,赵欣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