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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委托,请求判令付某某协助办理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新墩三村×单元×层×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赔偿违约金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7-24 12:23: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委托,请求判令付某某协助办理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新墩三村×单元×层×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赔偿违约金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3年6月20日,本所接受陈某委托,指派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于小晓女士代理其诉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6月25日,陈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3月17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追加陈某某为第三人。
  2014年6月2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吕群山先生、于小晓女士出庭。
  2014年6月25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硚口民三初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付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陈某办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新墩三村(武汉市牛奶公司集资住宅楼×号楼)×单元×层×号(建筑面积72.99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付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陈某违约金30000元……审判长余敏 人民陪审员聂淑琴 人民陪审员徐涛 书记员王鹏……
  2014年6月27,吕群山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件。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