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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郑某委托,促使王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4-01-04 11:30: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郑某委托,促使王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3年10月12日,本所接受郑某委托,指派律师雷素琴女士代理其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2013年10月21日,郑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11月2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雷素琴女士出庭。
  2013年12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雷素琴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98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无纠纷……审判长李枝 人民陪审员黄婷 人民陪审员刘芳 书记员蔡高兰……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