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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杨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发布时间:2013-12-31 8:52: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杨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2013年5月30日,本所接受杨某之母胡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杨某的辩护人。
  2013年6月2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3年6月10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3年6月23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3年7月7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3年7月25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3年8月8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3年8月15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3年8月26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杨某。
  2013年10月1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3年10月1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47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梅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审判员邓玮 书记员李伊伊……
  2013年10月20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