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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仅判其拘役一个月二十四日、罚金2000元

发布时间:2013-11-27 10:07: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仅判其拘役一个月二十四日、罚金2000元
  2013年3月5日,本所接受黄某某之友李某某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担任黄某某的辩护人。
  2013年3月6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会见黄某某。
  2013年3月15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3年3月20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会见黄某某。
  2013年3月22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雪纯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3年4月1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
  2013年4月3日,律师张雪纯小姐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