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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13-11-18 12:50: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3年10月28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郭纪东先生、律师余斐先生代理其诉武汉某某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月1日,武汉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起诉。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3年11月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武汉某某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0200元,于2013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二、原告武汉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肖国强 书记员林琪……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了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