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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3-03-22 16:01: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12年12月4日,本所受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代理其诉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1月6日,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1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出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一、经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双方确认,被告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75835元,由被告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4日、同年3月4日、4月4日各支付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91945元。二、如被告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追索违约金及利息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给付,则另行向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利息共计5000元,且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未支付款项、违约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张恒 书记员杨静……
  2013年2月4日,律师于小晓小姐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