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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茶叶批发部委托,请求驳回陈某仲裁请求部分获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3-03-13 16:35:3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茶叶批发部委托,请求驳回陈某仲裁请求部分获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2年11月7日,陈某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茶叶批发部,其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无故克扣的工资共3442元,以及未及时支付工资的补偿金1376.8元;2、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11904元;3、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3月4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加班费人民币5061.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34.52元及逾期支付的赔偿金1449元;4、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00元;5、依法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或者向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2380元。共计人民币28048.02元。
  2012年11月19日,本所接受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茶叶批发部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代理本案。
  2012年11月22日,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雪纯小姐出庭。
  2013年1月10日,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2)第241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040元(1200元/月÷30天×26天+1200元/月×5个月);二、被申请人应按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为申请人补办补缴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应按规定承担个人应缴的费用;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张金淋 书记员欧阳荟……
  2013年1月14日,律师张雪纯小姐到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