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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殷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13-03-11 16:33:3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殷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元
  2012年11月5日,本所接受涉嫌抢劫罪殷某之兄殷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为殷某提供法律服务。
  2012年11月8日,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到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会见殷某。
  2012年11月17日,受害人曾某某谅解殷某。
  2013年1月16日,律师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会见殷某。
  2013年1月28日,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到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会见殷某。
  2013年1月30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3年2月17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江夏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审判长李华杰 人民陪审员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张燕 书记员李游……
  2013年2月21日,律师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