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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江某委托,促使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3-02-22 12:31: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江某委托,促使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2012年10月23日,本所接受江某委托,指派律师方璨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诉武汉
朗诗
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31日,江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11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11月9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12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12月8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补充意见》。
2012年12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叶凌芳 书记员崔玉华……
2012年12月23日,江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3年1月28日,武汉
朗诗
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江某购房定金48000元。当日,江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2681
、
85717171.cn/wenshu.asp?id=2683
、
85717171.cn/wenshu.asp?id=2688
、
85717171.cn/wenshu.asp?id=2689
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2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