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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江某委托,促使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3-02-22 12:31: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江某委托,促使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2012年10月23日,本所接受江某委托,指派律师方璨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诉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31日,江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11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11月9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12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12月8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补充意见》。
  2012年12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叶凌芳 书记员崔玉华……
  2012年12月23日,江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3年1月28日,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江某购房定金48000元。当日,江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8185717171.cn/wenshu.asp?id=268385717171.cn/wenshu.asp?id=268885717171.cn/wenshu.asp?id=268985717171.cn/wenshu.asp?id=2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