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丁某某委托,促使易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3-01-29 9:34: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丁某某委托,促使易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2年1月29日,本所接受丁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2年3月16日,易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确认易珉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易珉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对易珉某的已经垫付的抚养费10万元整,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整。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2年5月2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2年6月1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出庭。
2012年8月2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2年9月2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2年10月1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2年11月2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2年12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3年1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易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二、原告易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均认可被告丁某某婚内所生子易珉某与原告易某某无血缘关系及父子关系,易珉某由被告丁某某抚养,原告易某某对易珉某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特一号东湖阳光×栋×××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易某某享有和承担,被告丁某某对该房屋不享有和承担任何权利义务;原告易某某和被告丁某某各自名下公积金归各自所有;电视机3台、音响1套、空调(柜机)1台、床(次卧及儿童房)2张、单人沙发2张、沙发床1张、壁炉1个、餐桌(6+1)1套、带钟立式装饰灯1台、餐具若干及被告的私人物品若干归被告丁某某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向被告丁某某父母所借的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丁某某承担;双方再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五、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之前给付被告丁某某人民币25万元,2013年7月15日之前给付被告丁某某人民币5万元。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告易某某和被告丁某某之间再无任何纠纷……审判长李映红 人民陪审员黄婷 人民陪审员刘绪早 书记员曹馨……
2013年1月18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70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