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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上海瑞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天尚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24 11:22: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上海瑞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天尚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5月29日,本所接受上海瑞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雷素琴女士代理其诉武汉天尚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7月3日,武汉天尚光电有限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8月8日,武汉天尚光电有限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2年12月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雷素琴女士出庭。
  2012年12月3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天尚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200元为本金,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瑞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陈骏 代理审判员周琼 人民陪审员程传耀 书记员李志涛……
  2013年1月4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4985717171.cn/wenshu.asp?id=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