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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沈姝丽委托,请求驳回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07 12:31: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沈姝丽委托,请求驳回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12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鄂武知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长徐继学 代理审判员陈锋 代理审判员熊艳红 书记员徐刚……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2017
  2012年10月18日,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为: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知初字第333号判决;2、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3万,以及承担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900元,差旅费100元,律师代理费3000,以上合计3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2年11月12日,本所接受沈姝丽委托,指派律师唐飞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代理本案。
  2012年11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唐飞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出庭。

  2012年11月22日,律师唐飞先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12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民申字第14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建新 代理审判员陈辉 代理审判员秦小双 书记员汪月琴……
  2012年1月5日,律师唐飞先生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