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黎某远委托,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保险金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12-22 11:42: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黎某远委托,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保险金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8月16日,本所接受黎某远委托,指派律师赵欣先生、律师刘雪莲女士代理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年9月20日,黎某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10月3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赵欣先生、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2年5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赵欣先生、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2年8月2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2年9月1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2年10月1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2年11月23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3406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
2012年12月3日,律师刘雪莲女士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12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鄂阳民三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黎某远保险金340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黎某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何俊杰 人民陪审员王才仕 人民陪审员周佩芳 书记员郑芳洁……
2012年12月18日,黎某远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45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