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促使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赔偿利息
发布时间:2012-12-21 14:35: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促使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赔偿利息
2012年7月18日,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陈鹏程先生代理其与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2年8月9日,吴某某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2年10月11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鹏程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2年12月11日,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246800元、赔偿利息23200元,合计270000元。当日,吴某某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当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华容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廖新莉 审判员孔能飞 人民陪审员闵先姣 书记员王志刚……当日,律师陈鹏程先生到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34、85717171.cn/wenshu.asp?id=2639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