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段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12-12 9:42:4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段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3月23日,本所接受段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与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2年4月5日,段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2年4月20日,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诉,其反诉请求为:一、责令被反诉人赔偿因违约未交接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二、责令被反诉人支付多休的4天的年休假工资374.8元。三、责令被反诉人及时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具体交接为办公室钥匙、地柜钥匙、更衣柜钥匙。如已遗失,需赔偿换锁及配钥匙费用80元。四、退回公司为其已缴的三月份社保费用772.45元。
2012年4月28日,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5月3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5月28日,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岸劳人仲裁字[2012]第185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3天带薪年休假工资615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仲裁员聂辉 书记员喻晓天……
2012年6月13日,段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7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7月18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9月4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665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012年10月8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补充意见》。
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7757元。二、被告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段某某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21日生活费600元。三、被告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段某某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2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034.94元。四、被告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段某某失业保险金11550元。五、驳回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汤莉莉 人民陪审员刘静萍 人民陪审员李国良 书记员吕益波……
2012年11月30日,段某某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12、85717171.cn/wenshu.asp?id=2613、85717171.cn/wenshu.asp?id=2617、85717171.cn/wenshu.asp?id=2619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