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本所接受王某委托,请求判令赵某、刘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胡某某承担保证责任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12-11 9:30: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委托,请求判令赵某、刘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胡某某承担保证责任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7月16日,本所接受王某委托,指派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陈鹏程先生代理其诉赵某、刘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2年8月16日,王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2年9月17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陈鹏程先生出庭。
  2012年9月28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赵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利息(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7000元);三、被告胡某某对上述两项的借款本息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员邵冬 书记员孟菲……
  2012年10月26日,律师陈鹏程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1885717171.cn/wenshu.asp?id=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