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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郭某某委托,促使曹某某同意其转让房屋承租权

发布时间:2012-12-07 17:50:0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郭某某委托,促使曹某某同意其转让房屋承租权
  2012年8月16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青山民二初字0027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一个月租金1300元,作为对原告郭某某装修部分的补偿;三、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房屋租金900元、押金900元,共计1800元;四、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程捷 书记员桂俊雯……
  2012年8月30日,郭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2年11月5日,本所接受郭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陈鹏程先生代理其诉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11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鹏程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95号《民事调解书》:……一、郭某某与曹某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的房屋承租权转让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履行……审判长申斌 代理审判员巴雷 代理审判员丰伟 书记员徐妮……
  2012年11月15日,双方当事人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