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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胡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12-11-30 18:21: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
  2012年9月26日,本所接受涉嫌盗窃罪胡某之母王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胡某的辩护人。
  2012年10月8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胡某。
  2012年10月26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胡某。
  2012年11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2年11月12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洪山刑初字第008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审判员李娟 书记员夏汉伟……当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