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刘爱某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28 15:47: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爱某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10月13日,本所接受刘爱某委托,指派律师柳毅先生代理其诉何必某、张某某、何静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0年10月26日,刘爱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1月2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柳毅先生出庭。
2011年1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阳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刘爱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叶凌芳 书记员戴猛……
2011年1月24日,刘爱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1年4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柳毅先生出庭。
2011年6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终字第397-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审理……
2011年8月25日,律师柳毅先生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恢复审理申请书》。
2012年11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终字第397-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恢复审理……
2012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何必某、何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房屋中腾退,并将该房屋交给刘爱某;三、驳回刘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晏明 审判员黄更 代理审判员张文霞 书记员骆朝辉……
2012年11月21日,律师柳毅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55、85717171.cn/wenshu.asp?id=2008、85717171.cn/wenshu.asp?id=2046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