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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2-09-22 21:16: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2012年4月8日,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诉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9日,律师罗钰林小姐陪同胡某某前往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与其工作人员进行协商。
  2012年4月13日,胡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6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7月25日,律师罗钰林小姐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沟通交流。
  2012年8月27日,律师罗钰林小姐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沟通交流。
  2012年9月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9月30日前自行前往被告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处办理完毕退房手续;二、被告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原告胡某某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定金20000元给原告胡某某;三、原告胡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任甜 书记员李凤……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4585717171.cn/wenshu.asp?id=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