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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曾某委托,促使赵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1-12-18 16:13:2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曾某委托,促使赵某某与其和解
  2011年5月6日,赵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曾某、武汉世纪易歌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偶然商贸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296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必要的营养费165元、误工费11927.50元、护理费1100.00元、残疾赔偿金64232.00元、鉴定费2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93191.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吴某某为共同被告。
  2011年8月15日,本所接受曾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代理本案。
  2011年8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并就赵某某关键证据提出质疑。该意见得到主审法官的认可,法庭要求赵某某庭后提交法医鉴定申请,待取得法医鉴定结论后再行开庭审理。
  2011年10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审理过程中,赵某某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96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165元、误工费11927.50元、护理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36709.45元。
  2011年12月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汉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曾某及吴某某共同赔偿原告赵某某精神抚慰金8000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二、原告赵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第一项履行后,原告赵某某不得再就此次人身损害后果向本案各被告主张权利……审判长李映红 人民陪审员黄婷 人民陪审员杨玉珍 书记员胡丹丹……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