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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9-07 17:01:4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5月9日,张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潘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7月17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2、由被告将《购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3、被告将《购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权属过户给原告;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根据潘某某的申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张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11年6月13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本案。
  2011年6月1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1年8月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童库生 书记员罗瑾珲……
  2011年8月17日,张某某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