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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肖某某支付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1-08-04 15:00: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肖某某支付赔偿款
  2011年4月18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与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5月4日,陈某某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5月30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夏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由肖某某赔偿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40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此款不含肖某某已垫付的赔偿款)……审判员郝虹 书记员黄雪莲……
  2011年6月30日,陈某某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