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罗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众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庭前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1-07-04 14:26: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罗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众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庭前退还定金
2011年4月12日,本所接受罗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代理其诉武汉众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1年4月14日,罗某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5月29日,武汉众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罗某某请求庭前和解并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当日,罗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1年7月1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开法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管理 书记员文峰……当日,罗某某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