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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1-06-11 15:18: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
  2011年2月21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1年2月25日,张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时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1年4月1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7月13日之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审判长陈卫国 代理审判员邹军 人民陪审员付玲玲 书记员夏洁……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15185717171.cn/wenshu.asp?id=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