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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促使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泰医院支付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1-06-06 16:26:2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促使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泰医院支付赔偿款
  2010年11月8日,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0年11月14日,杨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2月2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1年5月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经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1年5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汉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泰医院于2011年5月13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5000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原、被告之间就此次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原告不得因此事再次向被告提起诉讼事宜。二、原告杨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王佩珊 书记员温光远……
  2011年5月25日,律师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14585717171.cn/wenshu.asp?id=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