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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委托,请求裁决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等获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1-06-05 18:00:0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委托,请求裁决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等获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0年11月13日,本所接受陈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代理其申请仲裁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0年11月15日,陈某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0年12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0年12月23日,律师刘雪莲女士向仲裁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1月19日,因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止审理本案的决定。
  2011年4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恢复本案的审理。
  2011年5月5日,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阳劳仲裁字(2011)第19号《仲裁裁决书》:……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0622元,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0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康复期三个月的工资4473元,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4737元。二、双方当事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申请人2009年8月——201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王跃佳 书记员丁妮维……
  2011年5月6日,陈某到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14085717171.cn/wenshu.asp?id=2143